審計報告批評,由民政事務局長提名的體育學院董事,包括民政局和康文署代表,在董事會和旗下委員會會議的出席率偏低,在一三至一四年度,康文署代表只出席了兩成董事局會議,另一名民政局代表,在其中一個委員會的四次會議,只出席了一次。另外有董事身任委員會成員,十三次會議中從來無出席,但之後再獲得延任。體院的一個委員會會議,曾經因為法定人數不足,需要押後。

報告又指,體院未有按承諾,每月向民政局提交帳目,而是每兩個月才提交;亦沒有每年提交活動計劃,而是因應審計署的查詢,才於今年年初將一零年至一四年的四個年度報告一次過交給局方。報告又批評,體院體育設施使用率不足,壁球場、田徑場和籃球場使用率不足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