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貪污案中,因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成,判囚六年的新地前執行董事陳鉅源,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代表律師指,陳鉅源在新地的職責是負責土地及規劃,看不到與許仕仁有何關係,要向他提供金錢,又指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控罪中,被指提供款項的郭氏兄弟脫罪,但作為中間人的陳鉅源則被定罪,是不合邏輯。

律師指,陳鉅源將款項透過女兒,交給案中第五被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無證據證實陳鉅源知悉款項是賄款,或證明許仕仁確有傾向優待新地。控方律師表示,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控方毋須證明收款的公職人員,有給予實質優待對方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