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居屋業主非法加按未補價的住所罪名成立,被法庭各判罰款五千元。房屋署表示,早前發現五名業主抵押居屋,以貸款協議或加按方式,向財務公司借貸,違反《房屋條例》,案件上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五名業主認罪。至於借貸給被告的兩間財務公司,合共被罰款三萬二千元。

房署表示,必須得到房屋署署長批准,才可以將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按揭、押記或轉讓單位,否則是違反《房屋條例》,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