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由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法官指出控方主要證據是來自兩名被告錄影片段中所作的招認,若陪審團認為有關的供詞是被告在受到壓力或暴力下所講,就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又提醒陪審團要基於庭上的證據作判斷。
代表首被告葉劍華的律師結案陳詞時指,若果陪審團相信,葉劍華在錄影會面作的招認,可能是他受到虐待、毆打等而講的,就必須不理會有關的證據。而涉案電單車及車牌無找到葉劍華的指模或DNA,衣物纖維等。而代表次被告黃志華的律師就指,無人能認出施襲者的身份及樣貌。他指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警方希望盡快破案,因此在涉案車牌上找到黃志華的指模,加上他和首被告在案發後一同返內地,就認為黃志華是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