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就天頌苑小業主,追討逾七千萬元管理費連利息,提出的上訴得直,高等法院將案件發還土地審裁處,房委會一方需要在十四日內,尋求審裁官指示,重新處理《時效條例》問題,以決定房委會是否可以豁免裁決起計十二年之前拖欠的管理費用,合共二千九百多萬元管理費連利息。提出訴訟的天頌苑小業主莫炎熙指,房委會作為政府部門出錯,在法庭上爭拗時效問題,是逃避責任。又指即使房委會最終獲豁免繳交二千九百多萬元管理費連利息,仍然會追究房委會作為公契管理人,無向亦是業主的房委會追收管理費,導致其他業主損失的責任。

高院的判詞指,土地審裁處審裁官出現明顯錯誤,未有正確處理房委會一方有關追討時效的問題,但亦指,房委會律師在下達書面判詞時沒有向審裁官反映,亦需要負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