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下午討論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工作進度,以及修訂僱傭條例,為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訂定強制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免除勞資審裁處需要僱主同意才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規定。

勞聯和街工各約十人,會前到立法會外請願。勞聯不滿標準工時委員會只提出合約工時立法,要求政府提出實際改善長工時問題的立法諮詢方案。街工反對合約工時,並要求立法將標準工時訂於每周四十四小時,加班補水一點五倍,又要求將僱員受到不公平解僱復職毋須僱主同意的保障範圍,加入政見、宗教信仰和性傾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