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就前年財委會新界東北發展撥款裁決提請司法覆核失敗,提出上訴,再被高等法院駁回。判辭指財委會主席,有權中止辯論及將議案付諸表決,至於做法是否符合立法會相關規程,並非法庭考慮。由於黃毓民的司法覆核申請,並無真正勝訴機會,法庭駁回上訴,同時判他需要支付七萬元堂費。黃毓民表示,會再考慮上訴至終審法院。

黃毓民的申請指,時任財委會主席吳亮星,在一四年審議東北發展撥款時剪布中止議員發言,表決通過撥款的行為不妥當,提請司法覆核,在去年十月被拒後再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