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在立法會,涉嫌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案件,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以證人身份出庭的梁振英,開始作供,是首次有在任行政長官為刑事案件作證。
黃毓民在庭上否認襲擊罪。當控方提出傳召梁振英作供時,黃毓民一度反對,認為梁振英作為特區首長,身份特殊,證供並不可靠。控方就指,只要法庭認為證人供詞可接納就可作證,至於是否信納就由法庭決定。裁判官最後裁定梁振英可以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