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案件,繼續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控方傳召負責證物的偵緝警員關善元作供前,黃毓民指警員只從網上下載幾家傳媒拍攝的片段,根本無法證明片段由拍攝至呈堂期間不曾竄改,指片段對自己極為不利,引起的偏見超越作為證供的價值,反對將片段呈堂。
黃毓民指,新聞機構有不同立場和報道手法,可以故意渲染或遺漏細節,片段經過多重後期製作,包括剪接、慢速播放,加上旁述等。他指控方未有盡責任,傳召拍攝者或新聞機構派代表作供以證實片段真確性。裁判官決定以案中案方式處理片段能否呈堂,但以交替方式進行,即相關證人會同時就案中案,以及原本案件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