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一宗遣散費上訴案,裁定勞工處及上訴庭,錯誤詮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破欠基金要向上訴的貨櫃碼頭外判司機支付二萬五千元。
案中的司機早前被僱主遣散,本應得到十三萬一千元遣散費,但公司倒閉,他申請破欠基金,基金認為,按強積金的僱主供款對沖,他的僱主強積金供款有十多萬元,高於法例規定,基金須支付給他的九萬多元遣散費,因此不支付任何特惠金。他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訟庭及上訴庭都敗訴。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今日一致裁定他上訴得直,指破欠基金在計算僱員應得遣散費的方法錯誤,應以《僱傭條例》下,僱員應得的遣散費金額,減去強積金僱主供款,就是《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所指的「有權得到的遣散費」,裁定破欠基金應該向上訴人支付二萬五千多元。而破欠基金的單張列出的遣散費計算方法,是上限首五萬元,另加餘額的一半。港九勞工社團聯會要求勞工處儘快糾正破欠基金計算方法,又指基金儲備充裕,絕對有能力向過往受影響的工友支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