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一宗遣散費上訴案,裁定勞工處及上訴庭,錯誤詮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應以《僱傭條例》下,僱員應得的遣散費金額,減去強積金僱主供款,就是《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所指的「有權得到的遣散費」,判令破欠基金要向上訴的貨櫃碼頭外判司機支付二萬五千元。
勞工處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處方正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勞工處又說,有關問題十分複雜,終審法院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就遣散費特惠款項的計算方式的詮釋,與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看法不同。勞工處會與律政司會澄清有關款項的計算方法,並會以符合終審法院判決的方法,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及考慮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