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佔領運動期間,向警員淋潑液體案,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曾健超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名成立,另外兩項拒捕罪名就不成立。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行為明顯是有敵意。
案情指,曾健超前年十月十五日,在金鐘龍和道隧道西行線花槽上,以液體淋潑十一名警員,又在六名警員制服期間反抗。案件上月十一日開審,控辯雙方多番就作供警員證供、呈堂的警方片段和亞視新聞片,能否辨認被告身分的問題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