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租住劏房男子,不滿業主收取高於電力公司及水務處的電費及水費,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業主多收的一萬多元水電費。雙方上午經過多輪調解及商討,達成和解,被告同意支付申索金額,但由於申索人張志權,並非租約簽署人,要由申索人太太簽署和解協議。不過張太下午聯絡業主,要求簽署和解協議時,業主表示要再商討,張太認為早上在法庭已達共識,毋須再商討,於是再次入稟追討,案件排期下月聆訊。
被告早上在庭上指,追討理據不公平,又不滿申索人將事件通知傳媒,審裁官指,被告如果有理據可作抗辯,傳媒問題並非法庭處理。被告在離開法院時指,認為不公平是因為合約是白紙黑字寫明並有雙方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