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名選舉委員會法律界委員,包括前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及戴啟思,發表聯署聲明,對特區政府政治篩選立法會選舉參選人深感遺憾。聲明指,基本法二十六條訂明,被選舉權是香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只是要求參選人提交一份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條例並無賦權選舉主任,查訊參選人的聲明是否所謂真誠,更遑論選舉主任基於據稱參選人不是真誠地擁護基本法,不循任何正當程序,就取消參選資格。

聯署聲明指,有關查訊和決定不但不合法,亦等同選舉主任在沒有法律基礎下,進行政治審查和篩選,最終會破壞港人對立法會和選舉過程的信心,亦會對香港長遠穩定帶來負面影響。政府官員在沒有遵從任何正當程序的情況下,任意和不合法地行使權力,是嚴重破壞香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