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104條釋法。釋法文本指,基本法104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當中指,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關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另外,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