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放債業務的不良手法,政府引入額外的放債人牌照條件,下月生效。新規定包括要求放債人不得批出涉及中介的貸款,除非有關中介是獲得放債人委任並已申報;放債人在批出貸款申請前,要確定借款人有否與任何中介簽了與貸款有關的協議;放債人須採取適當步驟,確定委任的中介不會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能批出貸款。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相信透過放債人牌照處理不良手法問題是最快速的辦法,由財務公司把關,令不良中介公司無法借財務公司的幌子行騙,指若要規管中介公司,需要處理中介公司的定義及規管的範圍等,涉及修例,要取得共識需漫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