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修訂《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說,修訂並無改動現有反恐條例下的定義,不會重新定義恐怖主義的目的,只是訂立新刑法。而定義恐怖分子及同黨,是由聯合國裁定,以及由特區政府提出後交由法庭裁定。至於目前未有就恐怖分子訓練活動作定義,李家超說,會參考外國做法進行研究。

當局建議修訂恐怖主義相關條例,包括禁止香港居民及在港人士,以恐怖主義為目的離港或進入其他國家。當局又建議加強保安局長凍結恐怖分子財產權力,可在不作通知之下,凍結有關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