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表聲明,反駁有報道指,他可能因UGL事件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若被定罪,最高刑罰可被判囚七年,即使出任政協副主席,不等於有免被起訴權,梁振英指報道失實,嚴重影響他的聲譽,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梁振英的聲明涉及五點,強調在一一年十一月正式辭任戴德梁行董事,同年十二月初與UGL簽訂離職協議時,並非為戴德梁行的董事,他從未出任UGL董事,亦無參與香港鐵路公司和UGL的商業決定。特區政府在一四年至少四次在立法會明確說明,指現行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並無要求就『離職協議』作出申報,梁振英辭去戴德梁行職務及與UGL訂立『離職協議』,早於他當選行政長官,而他當時已辭任行政會議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