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道指,內地人可透過投資股權或債券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工作,入境處指,有關說法並不正確。申請人有否在香港作出任何投資或購入所聘用公司的股權或債券,並非審批準則。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申請,會就有關報道展開調查,如有需要,會依法跟進。
入境處重申在審批工作簽證時,其中一項重要考慮因素,是聘用公司是否確實有職位空缺,亦需要提交資料,證明申請人確實在公司任職。提供失實資料或作出虛假陳述,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十四年及罰款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