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垃圾桶爆炸案,兩名被告串謀縱火罪成,其中經審訊後入罪的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曾任輔警的二十三歲被告楊逸朗,早上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另一名被告、二十一歲的廚藝學院學生葉卓賢,早前承認控罪,被判入勞教中心。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形容案情嚴重,存心製造破壞,反問被告怎能確保無人會受傷,又指火勢一旦蔓延,可能造成混亂,幸好無波及附近公眾,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無人受傷屬僥倖;如果他們不是做出愚蠢自私魯莽危險的行為,警方毋須花費人力物力,出動爆炸品處理課調查。法官又指,根據被告承認的事實,兩人不是隨機犯案,與其他人討論決定縱火並分工後,有時間思量是否執行縱火計劃。


法官指出,無論示威人士政治理想有多祟高,都不應以違法方式表達對社會某議題的不滿,這樣做唯一後果是受到法律制裁,強調無人可以凌駕法律,因此必須判具阻嚇性刑罰,回應公眾對事件的擔憂和關注,並向公眾發放訊息,不可以用這種危險和非法的手法,表達不滿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