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顧問公司違反《僱傭條例》規定,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的判令,公司董事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罰款六萬元,以及須經法庭向兩名僱員支付拖欠款項共十三萬。

有關公司沒有在勞資審裁處的款項到期日後十四日內支付拖欠款項予僱員,因此其董事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