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梁國雄,涉嫌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隱暪收受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款項,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區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判詞指,控方提出,梁國雄未有披露收受二十五萬元款項,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但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款項是給予梁國雄本人而非社民連。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判梁國雄無罪。

控罪指,梁國雄身為立法會議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在二零一二至二零一六年,隱瞞或無向立法會申報,他在二零一二年五月,收受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一筆二十五萬港元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