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在高等法院續審。曾擔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的劉焱,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確認特首的任職條款,包括需要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資產,作為紀錄,以便計算特首卸任時有否累積資產,有助確保特首廉潔奉公。她亦確認曾蔭權零二年擔任政務司長時,政府已經有一套問責官員守則,規定官員不可利用任何公共資源,進行與政府無關的用途等。她指,雖然特首既不是問責官員,也不是公務員,守則未必適用,但公眾會期望特區的首長,至少要有問責官員的標準,如果問責官員在行為守則上有疑問,亦要向特首查詢,因此特首需要以身作則,公眾亦非常重視政府是否公開透明,是否有問責性。

她又指,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原先設計是只適用於成員,並不適用於作為行政會議主席的特首,但特首可自願作出申報,她認為利益申報制度,是要維持公眾對公正制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