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菲傭入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強制外傭與僱主同住的政策,指政策違憲,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代表申請人一方的律師指,入稟的目的不是要令外傭與僱主必須分開居住,只是希望有多一個選擇。法官詢問代表外傭一方,同住要求是否更有效避免外傭,做兼職及同時為多於一個僱主服務。代表律師回應指,就算限制外傭的住所,外傭仍然可以用自己的假期去打工,反問是否要外傭放假時只可到維多利亞公園休息,避免她們到灣仔附近的餐廳、酒吧等地打工。
律師指,入境處長的「同住要求」並無法律根據,是超越權限,又指入境處有權限制外傭工作的地方,但無權限制外傭睡覺的地方。律師又指,「同住要求」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等。在僱傭條例中,勞工每工作七日,必需有至少一日,連續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日,以及享有公眾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