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批評社會福利署資助的服務中心,在處理一宗公屋調遷申請時,一再拘泥於轉介機制的程序要求,認為社署應避免因為對程序過於執著耽誤事件。社署署長葉文娟說,事件反映非政府機構的服務中心與房署在溝通方面出現問題,雙方對程序的理解有不同,強調社署與房署有常設溝通機制,溝通得很好,亦就著程序,有很清晰的協議,未來會加強非政府機構與房署的溝通。葉文娟又說,在一宗個案結束後,要重新開啟個案,必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是社福界的普遍做法。

涉事個案中的投訴人是公屋住戶,因為其中一名家人在單位內突然身故受情緒困擾,提出調遷,負責評估的服務中心向房屋署作出調遷推薦後,便結束個案。及後投訴人未有接受房署兩度建議的調遷安排,房署於是將個案轉介回服務中心,但服務中心未有作出跟進,事件經過接近兩年仍未解決,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