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表示,人大就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理據不足,包括未能說服大家如何不牴觸基本法第十八條,早前公會的聲明用詞強烈,是出於真心的強烈感覺,希望大眾能聚焦當中的理據。對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批評公會不熟悉國家憲法,林定國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香港的大律師在普通法的法制下受訓,但並不代表會漠視大陸法的考慮;他留意到部份人指草擬基本法時,不能預視高鐵發展,因此不能引用條文適用於一地兩檢,但他認為不等於可以不理會現行條文的限制,而且基本法亦有條文處理未能預視的事情,包括第二十條,由人大常委會額外授權特區政府落實一地兩檢,或者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改基本法,他承認兩個方法亦可能涉及其他問題,但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亦不是唯一可以處理的方法。
林定國又表示,早前他說希望政府能承諾「下不為例」,減輕影響的說法,並不妥當,令人誤會可以勉強接受損害法治的事情,而且要政府承諾未來的事情也是強人所難,他強調自己的意思,是希望政府能夠說明今次是個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