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住戶在填寫資產申報表時,隱瞞擁有或管有房產,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今日在屯門裁判法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兩萬四千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
案情指,這名公屋住戶去年五月向房屋署遞交一份資產申報表,沒有申報擁有或管有任何房產,但房署其後調查發現,住戶刻意隱瞞擁有或管有市值為一千一百七十萬元的房產。房署發言人表示,房署打擊濫用公屋一向不遺餘力,提醒所有公屋住戶,如違反房屋條例,在填報任何資料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