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地盤工作台一四年倒塌,造成一死四傷的案件,三間合組承建商的建築公司,各被裁定七項控罪罪成,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四萬三千五百元。

三間公司各被判三項「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罪」、三項「沒有確保起重機械由合資格人士定期檢查罪」,以及一項「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安全管理制度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