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以及商人陳婉玉涉嫌貪污案,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罪指,馮永業涉嫌在2004年9月,從陳婉玉接受51萬元,作為傾向優待陳婉玉及她關連公司的報酬,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陳婉玉則被指向馮永業提供51萬元利益。

至於馮永業的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無合理辯解下,接受陳婉玉51萬港元款項,作為購買羅便臣道一個物業的臨時訂金,並向政府隱瞞或無向政府申報,而馮永業作為時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航空組主管,在處理和審批有關陳婉玉公司所作的申請時,無申報利益衝突,商議和決議過程亦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