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恢復二讀《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成立旅遊業監管局,合併旅遊業議會和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的功能,統一規管旅行社、領隊及導遊。普遍議員支持,但憂慮旅監局的執法成效。馬逢國關注網上旅行代理商數量日多,但大部分都在海外註冊和營運,不受條例草案監管。
工聯會陸頌雄提出修正案,要求在導遊和領隊的涵義中,加入「受僱於持牌旅行代理商」字眼,他表示目前不少導遊和領隊都是「假自僱」,不受僱傭條例保障,法例清楚列明旅行社與導遊是僱傭關係,將會更好保障26萬名從業員的利益。民建聯黃定光反對,表示不少導遊和領隊會同時服務幾間旅行社,自僱模式行之有效,如果訂明僱傭關係,將會開先例,連帶影響其他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