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透過立法,實施公開資料制度。新制度的涵蓋範圍,初期應包括申訴專員條例下的政府部門和法定公共機構,再逐漸擴大;公共機構可拒絕披露涉及法庭檔案、防務及保安、執法程序、個人私隱等12類資料;而涉及內部討論、商務、研究分析等11類資料,公共機構可權衡公眾利益,考慮是否披露。不過,拒絕披露的特權為期30年,如果公共機構認為期滿後仍不可披露資料,須提出理據,每5年檢討一次。

法改會又建議訂明,任何人更改或銷毁檔案,意圖阻止披露資料,將屬犯罪。法改會建議,申請人須付費申請索取資料,避免制度被濫用。專責小組主席高浩文指,立法並非萬應靈丹,海外經驗顯示未必能增加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但至少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