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聯主席盧偉國表示,移交逃犯的新安排,涉及目前未與香港簽訂長期協議地方的司法協作,影響深遠,工商專業界別認為目前建議有含糊的地方,希望當局既能彰顯公義,也要多作解釋,釋除疑慮。他又指,與香港簽署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的地方,並非所有協議都涵蓋全部《逃犯條例》所列出的46類罪行,認為當局今次修例要相當謹慎,並要解釋何謂啟動移交逃犯程序的嚴重罪行。

副主席林健鋒就指,目前《逃犯條例》列出的罪行,法律定義都較闊,例如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