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嫌貪污的案件,控方完成開案陳詞。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表示,針對馮永業的第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馮永業在2004年9月,接受了一筆51萬元的「甜頭」或保持一般良好關係的款項,用以支付購買羅便臣道雍景臺一個住宅單位的臨時訂金,指他憑公職人員身分,優待陳婉玉以及與她有關連的三間公司。
控方指出,在陳婉玉辦公室檢取的一本記事簿,當中提及一個直升機場擴建計劃,已經開始招標;內容字眼包括「已攞到一位過去在政府經濟局及民航局做到很高級的人幫忙」,令控方質疑有關人士就是馮永業。案件明天繼續,控方打算傳召13名證人,包括馮永業前上司、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李淑儀,以及陳婉玉前秘書徐美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