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是聽取不同意見後,就修訂《逃犯條例》作出三方面共六項措施,綜合考慮後認為現時提出的方案是最適當。被問到新措施是否傾斜商界,李家超指提高刑期門檻後剔除的七項罪行,屬一般人的罪行。被問到如果要求引渡方,最終無履行公開審訊等承諾,政府如何處理,李家超表示,移交協議是嚴肅經兩地法院簽署,當事人、兩地法庭都知道,社會亦可能在公開聆訊獲悉,認為整個過程是在陽光下進行,深信對方會履行承諾,假如無履行,政府可以交涉,國際上亦批評要求引渡方。
李家超重申,根據現行制度,行政長官絕對有權處理或不處理任何移交請求個案,而履行任何決定或責任時,必須按照條例的條文,同時要符合本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