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澳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香港居民就源自澳門的收入在澳門所繳納的稅款,可抵免香港就同一筆收入所徵收的稅項;澳門居民在香港已繳納稅項的收入亦可在澳門豁免徵稅。香港政府指,有關安排下,香港居民如在澳門從事跨境海運、空運和陸運賺取利潤,毋須在澳門徵稅;受僱於香港的合資格教師或研究人員,在澳門認可的教育或科研機構從事教研工作時,如有關收入已在香港徵稅,可在澳門享有為期三年的免稅待遇。
香港政府指,有關安排將在雙方完成相關的批准程序後生效。香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根據《稅務條例》作出命令,經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