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陣線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朱凱廸,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建議將這兩條罪名的最高監禁刑期,分別降至六個月及三年,以及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作為罪行的必要元素。條例草案亦建議將暴動罪的集結人數,由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私人條例草案已經取得律政司的證明書,證明沒有違憲,目前正尋求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再提交至立法會。
區諾軒表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自1967年至今沒有修訂過,非常過時,其中「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廣泛及模糊,取決於其他人是否害怕受到傷害,而非被告本身有否使用暴力;又指反修例示威持續半年,有超過5800人被捕,約一成被控暴動罪,相信當中很多人都不是暴力示威者,形容是冤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