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認為,前秘書長吳文華提出打破內務委員會停擺僵局的建議不可行,吳文華反駁,表示完全不明白為何秘書處,用這麼狹窄的方法解讀議事規則。吳文華早前提出,內會未產生新主席前,原主席李慧琼有權制訂議程,令內會可以先處理其他事務,再進行主席選舉,內會就不至停擺;但秘書處不同意,認為內會主席選舉已在會期開始後進行,如果由李慧琼決定新會期的議程,將與議事規則目的及海外議會做法不一致。

不過,吳文華認為,香港和海外議會做法不同,秘書處忘記了內會的歷史背景。她表示,早年負責草擬會議常規時,已期望內會的工作是無間斷進行,因此才會將內會主席的任期,寫明到新主席當選為止,而不是跟隨大會的會期,確保主席不會懸空,內會是不可能因為未選出主席就停止運作。她又指,立法會2002年修訂議事規則,是要求內會主席選舉「可以」在新會期前進行,並非「必須」在新會期前進行;而委員會主席擁有的權責,已經在早幾年一宗司法覆核的案件中獲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