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下月起實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禁止食用陸上野生動物、列入名錄的水上野生動物和相關製品,亦會禁止以食用野生動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和運輸行為;違者會被處野生動物及製品價值最多20倍的罰款。食肆和農貿市場等亦不能出售野生動物,或者提供加工服務。
條例亦禁止擅自放生,如有違反最高可判罰款2千至1萬元人民幣,而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可以聯同社會團體,根據需要組織野生動物放歸和增殖放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