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高盛亞洲在馬來西亞主權基金一馬發展(1MDB)債券發售中,在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罰款3.5億美元,折合超過27億港元,是證監會歷來對持牌中介機構最大筆的罰款。
證監會指,一馬發展,在2012年及2013年透過3次債券發售籌得的65億美元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債券發售由高盛安排及包銷,但實際工作是由身處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團隊成員進行,而有關交易所產生的收入由高盛位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實體分享,以香港為基地的高盛亞洲,在這3宗債券發售的發起、批准、執行及銷售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非常高,高盛亞洲最終自有關債券發售所產生的5.67億美元總收入中獲得37%,在各個實體中佔最大的份額。
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的監控措施,以在其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和偵測失當行為,並在與1MDB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跡象未獲適當審查,及尚未就有關預警跡象得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時,便容許該等發售繼續進行。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這宗個案的罰則純粹按照香港自身的罰則框架進行評估,反映認為高盛亞洲沒有適當處理圍繞1MDB的債券發售的多個可疑情況,導致高盛亞洲多次嚴重地違反證監會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