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修改選舉制度的本地立法中列明,選委會中擔任「團體選民」的團體及企業,須獲得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3年以上,才可成為有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在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上多名議員關注,持續運作的定義。有議員舉例指,若有公司成立並持續運作了10年,但2年前才成為商會會員,在現行條例下會否不合資格。

當局指《基本法》附件一列明,團體須登記資格被相關部門完成審核,並發出相關證明文件後持續運作3年,才算符合選民資格,只提交申請登記表格,並不算完成登記程序。對於持續運作的定義,當局指,要同時檢視各界別要求,例如部分界別會要求持牌3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