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近期確診的變種病毒個案,5宗有流行病學關連。消息指,首宗社區變種病毒患者、印度裔男子和菲藉女友人入院後,到近日才有人披露兩人曾出席聚會。

翻查資料,29歲印度裔男子上月9日完成檢疫,與他的菲藉女性朋友,早在上月17和18日已經分別確診,但他們上月13日一同曾經在柴灣興華二邨豐興樓和親友聚會的訊息,到昨日才首次向外披露。出席聚會的親友亦因而無接受強制檢疫,當中三人在18日再到過深水埗一個聚會,聚會上的三個外傭及後先後確診,全港外傭因而要強制檢測,而三個外傭住的大廈所有住戶亦要強制檢疫。

港大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在本台節目表示,表面證據顯示目前有確診者涉嫌隱瞞,當局要嚴正處理,轉介警方跟進,如果有足夠資料應作出檢控,否則難以對市民及外傭交代。

他表示,最新一宗個案與首宗確診的時間相隔好長,可能出現三代傳播,又相信3名外傭於受感染後有外出聚會,可能衍生更多傳播,認為情況危險。

599D章下涉暪報可囚6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599D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獲授權人員可以要求任何人,提供攸關識別和追蹤可能已經蒙受染上疾病危險人士的資料,如果無遵從或者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就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1萬元罰款及監禁6個月。

大律師蘇俊文指,有關罪行要得以定罪,要視乎環境証據,以及法官是否信納被告的解釋,舉例有人申報行蹤時只講漏一個地方,法官可能有較高機會信納屬無心記錯;但如果申報行踪時說出一些無去過,又不是經常去的地方,似乎是故意亂講,就較可能被視為誤導,而意圖亦是定罪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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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目前變種病毒個案所住的大廈,需要撤離檢疫21天的安排,何栢良指,當局需時檢視渠管及環境樣本,一開始安排感染變種病毒患者居住的大廈全幢移離是合理,但非同層及同座向的居民整體感染風險很低,加上兩款新冠疫苗有一定成效,可考慮縮短非緊密接觸者及已完成接種疫苗人士的檢疫期,例如首7天於檢疫中心每天檢測,之後視乎風險,可改為醫學監察及隔日檢測等,但緊密接觸者一定要檢疫2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