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一名女子被指濫用公屋,去年遭房委會收回單位,她其後向房委會上訴失敗,於是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頒下判案書,指申請人提出的6項覆核理由,均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因此拒絕批出覆核許可。申請人須支付雙方訟費。
房委會家訪安排 沒不合理之處
申請人鄧慧賢是一名小提琴導師,她原本住在天水圍天慈邨一個單位。房委會去年3至8月,先後18次派員突擊家訪,全部都沒人應門,而且單位水電用量極低,因此懷疑她並非經常持續住在單位內。
鄧慧賢在上月聆訊中並沒律師代表。她解釋,錯過家訪是由於平日早出晚歸,亦忙於照顧在深圳接受白內障手術的母親,質疑房委會及相關上訴委員會的突擊家訪安排,未有考慮她實際的作息時間。
法官則指,房委會已整體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亦有提出水電用量等指標作為證據,反映單位多次連續長時間錄得「零水電量」,才決定要求申請人遷出,看不到相關決定有不合理的地方。法官又指,房委會沒法定責任安排其他時間突擊或預約家訪,入屋家訪只是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強調足夠的突擊家訪,能在租客沒準備的情況下反映實況,而預約家訪就反映不到;若租客解釋了生活狀況之後,房委會才突擊家訪,租客就有機會根據聲稱的生活狀況事先預備。
申請人家中「水掣失靈」 不影響水錶讀數
申請人早前聲稱,每日只會在晚間刷牙,一起床就會立即到妹妹家中照顧姨甥,吃過晚飯、洗衣服及洗澡後,才會回到自己家中,加上在家中會飲用樽裝水,因此用水量很低,又聲稱家中「水錶失靈」。
法官在判案書引述水務署信件指,事實上是「水掣失靈」,根本不會影響水錶讀數的準確性。法官又質疑申請人口供不可信,不接納她一時指自己在單位內煲水,一時又指沒有,裁定上訴委員會不信納她早出晚歸的說法,屬合理範圍之內。
即使陳述屬實 用電量都非唯一考慮
用電量方面,申請人形容自己一向慳電,夏天都不會開冷氣,平時會使用太陽能燈膽及感應照明電燈,自兩年前購買後就一直毋須充電;又指家中沒電視機、無線網路(Wi-Fi)或家居電話,亦因沒煮食習慣,所以雪櫃沒插電,導致用電量低。
法官指,即使申請人的陳述屬實,以一人單位耗電量作為用電量參照,都不是房委會的唯一考慮,認為房委會參考整體證據後,不接納申請人說法,包括指就算耗電量沒那麼高,都不應這樣低的說法,並非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