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等,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法庭繼續在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法院大樓,聽取多名前《蘋果》高層求情。

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一方求情時提及,無論罪行是否重大,法官決定刑期分級時,都應考慮被告角色及行為,指陳沛敏在案中角色有限,只是負責出版報紙,建議以監禁10年作為量刑起點,加上認罪、作為從犯證人協助舉證,希望法官扣減一半刑期。

代表律師指,陳沛敏患癌後,由總編輯轉任副社長,已減少編輯工作,而黎智英2020年8月被捕後,雖然持續出版《蘋果》,但《蘋果》內部法律部門,並沒有警告他們的所為屬非法,形容她犯罪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未留意到可能會干犯罪行。律師又指,黎智英曾表達希望製作類似《頭條新聞》的節目,即使不屬於陳沛敏職權範圍內,但她亦有表達憂慮,並在2021年被捕獲釋後數日已辭職。

律師:陳沛敏因經濟壓力 需持續工作

陳沛敏向法庭呈交多封求情信,包括由她母親和妹妹等撰寫的信件。律師在庭上引述陳沛敏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她應該早日離職,但因病承受經濟壓力,需要持續工作,對未有抱持專業精神,強烈反對不當行為感到後悔;又指母親已年屆88歲,患有失智症,打算服畢刑期後退休照顧媽媽,亦會繼續教會義務工作。

前《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一方,則以認罪作為求情因素,又指他是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董事,積極參與籌款活動,希望法庭減刑。

律師指林文宗未能獲受惠於認罪扣減 倡以較低級別量刑

前《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指,林文宗已在審訊初期認罪,又指他作為陳沛敏下屬,只負責中文版報紙編採工作,角色有限。大律師其後指,林文宗不屬於高層架構,在串謀中沒有決定權,只受僱於《蘋果》,遭「拖到渾水之中」。他又提及,按照終審法院原則,在決定刑期分級及判囚年期時,應考慮被告的行為及角色,希望法庭考慮以較低級別的監禁3至10年作為量刑起點;若案件屬「罪行重大」,所有被告均以10年為量刑起點,林文宗就不能完全受惠於認罪扣減。

庭上又圍繞林文宗是否受惠於《港區國安法》33條,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作出辯論。代表律師指,林文宗曾要求召開董事會,提出停運《蘋果》,並在被補前,即是《蘋果》停運前一日遞交辭呈,暫停參與編採工作,因此已主動停止參與串謀行為,屬於條文下的「自動放棄犯罪」。不過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反對,指林文宗仍然有參與最後一版報紙的編採工作;沈士文則反駁,林文宗於停運前一日仍然為執行總編輯,理應編輯翌日出版的報章。

法官質疑馮偉光參與程度

代表前英文版執行總編輯兼主筆馮偉光的律師求情時指,馮偉光參與案件的角色並不多,例如很多重要會議均沒有參加。法官李運騰質疑,馮偉光2020年6月再任職《蘋果》,指其不被包括在內,不等同於被排除在外;又指馮偉光於《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選擇受聘於《蘋果》,是「很重要的證明」。

辯方指,馮偉光在最後階段加入是「愚蠢的決定」,但被告不在權力核心,沒有參與重要群組及會議,犯罪角色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