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電影人黃百鳴,於第三方協商收購天馬影視股份期間,慫使胞妹購入天馬影視股份,遭證監會落案起訴。他早前被裁定內幕交易罪名成立,今日在西九龍法院判監5個月,罰款逾9.9萬元,並要向證監會支付約37.4萬元調查費用。他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待申請上訴。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表示,79歲的黃百鳴對香港電影業奉獻一生,犯案手法並不複雜,相信他重犯機會低,又指他的妹妹獲得的實際利益並不算大,但黃百鳴身為天馬影視股東,進行內幕交易會影響公眾對香港證券市場的信心。裁判官以監禁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案發至今8年半,當中涉及的不明朗因素對被告構成影響,因此扣減3個月刑期;加上他對電影界的貢獻,可再扣減1個月刑期。
黃百鳴求情:因壓力要服精神科藥物
裁判官在庭上讀出求情理由,指黃百鳴沒刑事紀錄,審訊期間因壓力而要服用精神科藥物,女兒亦因壓力離港,妻子則患上抑鬱症;又指黃百鳴憑努力打出一片天,案件已為他帶來深刻教訓,成為不可磨滅的污點,他未來「無心拍攝」,不會再犯案,亦不會成為任何公司的董事。裁判官又總結多封求情信的內容,指黃百鳴多年來在電影圈大量投入,努力提攜後輩,亦熱心公益,期望法庭能判處非即時監禁式刑罰。
不過裁判官指,正因黃百鳴擁有專業背景,因此他能獲取內幕消息,即使他因今次案件而聲譽受損,以及影響身心健康,都不能成為減刑理由。
辯方質疑控方換專家證人致審訊延誤 官:非不合理
另外,辯方在庭上提到,證監會就案件先後聘請兩名專家證人,圍繞3條訊息證據撰寫報告;首名專家證人的報告提及,其中1條訊息不涉及內幕資訊,其後證監會向相關專家傳送電郵查詢有關判斷,對方表明不會改變主意。辯方認為,證監會發送電郵查詢的做法,有質疑專家證人的意思。
辯方又指,證監會其後以首名專家證人身體不適為由,在她提交最後一份報告1年後,更換第二名專家證人,而相關報告指,3條訊息證據均與內幕交易有關。
辯方質疑,控方因不接納首名專家的建議而更換證人,導致案件審訊嚴重延誤;控方反對說法,解釋指案件涉及多項數碼證供,需要更多時間處理,而首名專家的確因身體原因,而未有再擔任證人。
裁判官指,雖然律政司需花費大量時間收集和審視證供,證監會亦要收集證人陳述書,部分人超過1年後才簽署,導致案件審訊有延誤,但並非不合理,因此同樣不構成減刑的特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