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根據《國安條例》訂立的新附屬法例已刊憲生效,若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案件列為《港區國安法》下案件。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特首不能獨自決定某宗案件是否涉及國安,而是要循國家層面判斷,並基於情報和整體形勢分析,再決定是否發出證明書,而法庭不能干預。湯家驊指,國安屬於政治判斷,並非法院能夠處理,又指美國及英國已有不少案例,確定由行政機關負責界定案件是否構成國安威脅。

被問到應否設立案件與訟雙方向特首提交資料的機制,湯家驊認為國安案件涉及機密情報,不能對外公開,若設機制將違反國安原則。

家驊強調附屬法例只涉及案件程序,不影響罪行性質及判刑結果,亦不會因此而加重罰則。他預料在新附屬法例下的刑事案件,被告未必有作出干犯國安的行為,但案件背景和證人可能涉及國安,因此程序上須謹慎處理。

法律程序期間可發證書 非「輸打贏要」

律政司表明法庭判刑之後,特首不能發出證明書。湯家驊再解釋,特首在整個法律程序期間都可以發出證明書,即是包括終審法院裁決、服刑期間申請假釋,甚至刑滿出獄前。他不同意做法是「輸打贏要」,認為在有國家安全需要的情況下,不能受到限制,亦不能假設特首會濫權改變審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