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建造商會向政府表達關注,反映當局最近在工程招標後,向入標者提出降低價格的情況增多,憂慮臨時修改條件,會違反公平、透明的投標原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覆本台查詢指,政府招標通告列明政府保留與任何投標者就標書條款進行協商的權利,目的是在不降低技術要求及表現標準的前提下,探討降低投標價格的可能性,以確保政府採購物有所值。就價格協商的安排一直存在,並非新政策安排,亦與政府財政情況無關。

局方又指,大多數價格協商只涉及一名投標者,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沒有單一標書明顯對政府最為有利,採購部門可考慮與超過一名投標者協商,不存在導致「低價搶標」的情況。而部門評審標書時亦會剔除價格過低及不合理的標書,以保障政府在質素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