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賄的案件,國家監察委員會完成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並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李春生,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縣委書記、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局局長,廣東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