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陳時飛,受賄超過4600萬元人民幣,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款400萬元,陳時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審理查明,陳時飛在2003年至2024年,利用擔任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辦理許可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財物;法院鑑於陳時飛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