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通過電訊盈科私有化,反對計劃的證監會,決定提出上訴,會在二十四小時內遞交通知書,希望法官暫緩執行判決。
另外,高院法官亦決定,行使酌情權,命令電盈需為聘請律師的幾名小股東,繳付律師費,證監會則毋須繳付額外的訟費。法官解釋,雖然敗訴的一方,一般要負責繳付堂費,但證監會今次只是行使權力,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調查,而電盈的小股東將被迫出售股份,他們的論點亦是合理,所要電盈須付律師費。
不過,對於法院同意電盈私有化,有到庭的電盈小股東,坦言對結果感到失望,並在下午開庭後,一度在庭內鼓譟,沒有理會法官的勸籲,結果被要求離開法庭,事件擾攘了超過十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