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聲明,列出在審核基建工程如「一帶一路」等項目的企業,在香港申請上市時,審批的考慮因素,若相關企業獲國企、主權基金或主要上市公司等持大量股權,又或獲大型的內地或國際銀行承諾提供工程項目融資等,將意味其上市申請涉及的風險因素或緩減,從而可能降低證監會在上市審批時,行使反對權的可能性。

聲明指,一般而言,在四個考慮因素中,若符合得越多,意味對投資大眾帶來潛在風險的水平便愈低。證監表明,這些考慮因素是為處理潛在的國家和相關風險而設,目的是為這些基建工程公司提供實現上市途徑的同時,維持市場的整體質素。

證監會的聲明列出的四大考慮因素,除了包括申請上市公司的股東及項目融資等,亦會評估相關工程項目是否由政府直接參與或持股。而若工程項目位處的司法管轄區是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2 的簽署方,亦屬考慮因素。在審批時,證監會會同時考慮,上市控股公司是否在港註冊成立、有關公司的簿冊及紀錄是否備存於香港,或相關關公司是否有董事是香港居民。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集資地,能夠處於優越的位置,充分地把握「一帶一路」策略所帶來的機遇。證監會在幫助投資者建立對大型「一帶一路」項目的信心方面可發揮關鍵的作用,期待與業界合作,令這些項目成功。